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发办[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其他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如项目发布主管部门没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与执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提,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五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第一次到账经费一次性提取项目间接费用。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分配与支出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开支包括:间接成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个部分。
(一)间接成本: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此项预算不作必要规定,项目研究过程中若有此经费支出的需要,总支出不能超过间接费用的10%。
(二)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验收结项、资料保管等各类科研管理费用的支出,直接划入学校事业费收入。学校一次性提取间接费用的10%。
(三)绩效支出:是学校为提高项目研究效益,激励科研人员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弥补项目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对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劳务补助。间接费用除去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之外的费用均可作为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按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效分两次发放,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发放5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再发放所有剩余的绩效经费,项目负责人填写《三峡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绩效支出分配表》,报所在学院及科技处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划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课题被终止、撤销者,停止发放剩余绩效,已发放的绩效必须退还。
第四章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八条 绩效支出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奖酬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章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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